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備案、許可人/被許可人變更其名稱、提前終止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相應手續。再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申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有以下途徑:
(一)申請人自行提交電子申請。
(二)申請人可到以下地點辦理:
(三)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申請材料
(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二)《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三)《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四)《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申請人為商標許可人。許可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備案表:
1.需要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填寫《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需要辦理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的,填寫《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3.需要辦理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的,填寫《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4.需要辦理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許可提前終止的,填寫《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四、辦理流程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A.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或者再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
(3)再許可的,還需報送注冊人同意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書;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B.報送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變更許可人/被許可人名稱備案表》;
(2)變更后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變更證明可以是登記機關變更核準文件復印件或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打印的相關檔案;
C.報送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提前終止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D.報送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提交以下書件:
(1)《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
(2)許可人/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2.具體說明:
(1)備案表應當打字或印刷。許可人/被許可人請仔細閱讀填寫說明,按照規定填寫,不得修改格式。
(2)許可人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
(3)一份備案表許可人只能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共有商標的,許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許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均應在備案表及附頁蓋章或簽字。
(4)商標使用許可在商標局未予以備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需許可人、被許可人雙方同意。
(二)繳納規費
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受理費為150元人民幣,電子申請為135元。
五、注意事項
1.報送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2.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許可人予以補正,許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
4.辦理再許可的,需在許可備案表是否再許可一欄勾選是,并填寫許可人原備案號,附送注冊人同意商標使用再許可授權文件。
5.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許可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送達商標代理機構。
以上內容于2019年11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工作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